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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醴陵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最后编辑时间 : 2008-4-13    点击数 : 160     出处 : 醴陵市人民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醴陵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日

   醴陵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市政府基本职责

   第一条  执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株洲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贯彻市委的决定、决议,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条  根据法律、法令、法规和上级政府的规章,制定行政措施,制发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改变或撤销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
第三条  领导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执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管理全市经济工作、各项社会事业和行政工作。
第四条  依法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第五条  依法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各类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利益。
第六条  办理上级交办的事项,行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赋予的职权。

二、市长、副市长职责

   第七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并对市长负责。市长外出时,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全面工作。市长、常务副市长都外出时,由市长委托一名副市长主持全面工作。

   第八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由市长、副市长负责处理。

   第九条  副市长(含政府副市级领导成员)按照分工或市长的委托,抓好分管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事项。对于重大事件和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分管工作中出现的矛盾要及时协调解决;对于全局性及方针、政策、法规性的问题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市政府领导坚持下基层调查研究。市长、副市长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帮助和指导基层开展工作,并做到调查研究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解决实际问题与工作研究相结合,运用研究成果指导科学决策,指导全面工作。
第十一条  市政府实行季度工作安排制度。每位副市长季初将本季度可预见的重要工作事项、完成的要求标准、拟完成时间、牵头单位负责人和参与单位及负责人等事项填入《季度工作安排表》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交市长办公会议讨论,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下发,季末进行考核综合、总结通报。

   三、市政府各委、办、局的职能与要求

   第十二条  市政府各委、办、局是市政府的职能部门或派出机构,代表政府在全市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必须顾全大局,对全市某一领域、某一方面负责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协调、矛盾处理、检查督办等工作推给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政府办公室。需要几个部门合办的事,由牵头部门主动联系,协调解决。遇上确实难以解决的问题,可找市政府分管领导帮助协调解决。分管领导协调也有困难的,方可找常务副市长、市长或提请市长办公会议讨论解决。

   第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全市工作负有参谋、综合、协调、监查的职能,受市政府领导委托,可以代表市政府协调处理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的关系以及代表市政府负责处理某些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各委、办、局年初根据市政府要求编制好年度工作计划,报分管副市长并送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并于每季季初将季度工作安排书面报送分管副市长。

    四、述职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  各委、办、局行政一把手每年分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述职,并接受市政府考核。

    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对管辖的单位和公务员建立和实行内部述职考核制度。

    五、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含政府副市级领导成员)、市人武部长、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出席,各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要工作;(二)讨论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政府工作报告》;(三)通报全市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发展事业的形势,部署政府工作;(四)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含政府副市级领导成员)、市人武部长、市城管委主任、市政府办主任、监察局长、审计局长组成;列席常务会议的成员是:市政府办副主任以及与会议议题有关的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带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二)讨论通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的议案;(三)讨论决定人事任免、奖惩;(四)讨论通过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文件、通告、命令;(五)听取部门汇报,分析全市经济形势,研究处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六)讨论决定各部门、各乡镇请求市政府解决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由市长、副市长(含政府副市级领导成员)、市人武部长、市城管委主任、办公室正、副主任、监察局长、审计局长及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可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一般每月举行二次。

    第二十一条  市长专题会议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主要任务是协调解决部门之间的矛盾,研究处理所分管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议题由副市长提出或由办公室向有关单位收集综合后,办公室主任根据问题的轻重缓急和会前准备工作情况,提出安排建议,报请会议主持人确定。
   (一)对列入会议的议题,市政府办公室在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督促主管部门或单位准备好书面汇报材料。汇报材料应简明扼要,内容真实、准确,要有解决问题的两个以上方案,并附上相关的资料及政策、法律、法规依据,一般打印30份,在会议前3天送交市政府办公室。遇急需讨论决定的问题时,必须报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二)为提高会议效率,实行会议候会制。议题涉及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暂与议题无关的人员在接待室候会。
   (三)会议纪要由会议记录人起草,经正常发文程序审稿,呈会议主持人审签,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会议纪要印发后送正、副市长以及有关单位。重要的会议纪要分送市委正副书记,市人大正、副主任,市政协正、副主席。
   (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由政府办公室负责通知。市长专题会议可由政府办委托相关部门通知。参加会议人员要按时到会,如有急事不能到会的,须事先请假,会议期间一般不接待来访。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召开会议,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机关副科级以上单位负责人参加。凡需正副乡镇长、街道办事处正副主任、正副局长参加的会议(除分管市长召开所属局负责人会议外),涉及正职参加的,须经市长同意,涉及副职的经分管副市长同意,报常务副市长归口衔接。会议通知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到全市性的重要会议,必须经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从严核定规模、时间和经费后方可召开。

    六、文件审批制度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发布通告、决定、命令和向市人大提请议案,以及涉及到人事任免事项和全局性大事文件,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发文,一般由常务副市长签发;一般性函件、请示可由主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属于重要问题,由主任呈报有关市长签发。

    第二十五条  凡以市政府名义发文、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初审;内容涉及多家部门时,相关单位要会签;属规范性文件须经法制办审核。所有文稿审签后交秘书科负责组织印发。

    第二十六条  属部门业务性工作由部门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第二十七条  涉及到收费的文件,其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经市财政局、物价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审核,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签,由财政局、物价局会同收费单位联合下文。

    第二十八条  贯彻省、市政府文件和省、市办公厅(室)文件需要发文的,除市政府决定直接发文的以外,可由主管部门提出贯彻意见发文。省、市部门下发的文件需要转发的,由有关部门提出贯彻意见下发。

    第二十九条  上级来电,下级机关来文来电,由值班室收文秘书送办公室主任阅批,然后按主任批示迅速送领导阅示,并及时催阅、催办。

    七、财政资金预算、审批制度

    第三十条  财政预算编制制度。
   (一)由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状况,提出全市收入预算草案。
   (二)由市一级预算单位提出支出预算草案,送市财政局各业务股室汇总,各业务股室将汇总情况送预算股汇总。
   (三)预算草案由市财政局局务会讨论修改,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修改后,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讨论,最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在一个月内将预算下达各预算单位。
   (五)市财政局负责预算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财政资金审批制度。

   (一)预备费。按照《预算法》的规定,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预备费的审批由需要动用预备费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呈报分管财政副市长或市长审批。
   (二)市长切块专项经费。按照切块经费规定的用途,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主管副市长审核,由市长办公会议议定。
   (三)各预算单位的预算外收入(主要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入)。用款单位根据年度综合预算提出用款计划,归口市财政局审批。
   (四)市政府预算外资金。用款单位提出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分管财政副市长商市长审批。
   (五)基本建设资金。政府性基本建设资金由市建设局、财政局提出工程项目概算,分管副市长组织论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具体项目由分管市长组织依法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款应报分管市长审批后拨付。

    八、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作出重大工作部署和决策前,根据需要,分别报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及时向市政协通报。市政府所属各部门、下级政府及派出机构的重大工作部署,应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各地各部门问题,属职能部门主管的工作,应直接与有关主管部门联系,各主管部门应积极负责地及时办理和答复。重大事项,可直接找市政府领导。

    第三十三条  要求市政府批准的请示公文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办理,不要直接呈送市政府领导。市政府对一般请示公文15天内作出答复。事情紧急的,经市政府领导审批后,可按程序急办。请示公文要严格按行文规则呈报,不能越级。情况汇报、调查报告、工作总结、简报、报表和典型材料,送市政府办综合科。

   第三十四条  各地发生的重大火灾、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以及非正常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必须在8小时内报告市政府。一般情况下,自然灾害的抗灾救灾工作,由市农办和市民政局负责;安全事故由市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共同处理;重大灾害或重大事故,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共同处理。

    九、检查督办制度

    第三十五条  抓好工作的督办落实。市委、市政府决定的事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必须遵照执行,按期落实,不允许违背、拖延和顶着不办,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十六条  抓好问题的查处落实。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问题、新闻媒介披露的重大问题及上级领导批示的信访件,由市政府办公室、监察局、信访办及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处理,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回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
第三十七条  凡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交办以及市政府领导现场批办的事情,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予以说明,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做到事事有回音。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

    十、监督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向市政协通报政府工作情况,热情接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工作视察、考察,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以及政协委员的提案,把接受人大、政协监督落到实处。

    第三十九条  坚持政务公开。及时向全市人民介绍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活动和全市经济形势,接受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批评和监督。提高政务透明度,对群众关心的录用公务员、收费等问题,在政策、程序及结果上均对外公布。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法制办依法审查其合法性,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四十条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活动,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规定程序进行。市政府依法开展复议和应诉活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应诉与复议的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依法办理。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班子及成员、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及成员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认真履行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廉洁自律,自觉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国家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政府各职能部门的重大经济活动都必须事前向行政监察机关报告,全过程、全方位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工作部门和政府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加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资金的监督,建立审计结果公布制度,深化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经济行为进行审计评价。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要完善内部审计机制和约束体系。

    第四十四条  广开言路。市政府鼓励全市干部群众和各界人士对政府工作提合理化建议及批评意见,并将采纳的建议及批评意见通报全市。积极欢迎、正确对待、依法接受新闻舆论监督。

十一、市政府领导应邀参加活动制度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召开表彰会、庆典会,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如有省、株洲市或外地领导参加,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出席参加。市政府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重要活动,因故不能出席和参加时,应向活动主持人请假,或向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人说明原因,办公室负责人应及时向主持人报告。
第四十六条  除全市性的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外,一般的全市性专业会议,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应邀参加,其他领导不陪会。

十二、信访接待制度

第四十七条  信访接待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凡来市政府上访的群众,由市信访办接待和处理。市信访办对职权范围内不能处理的、属市政府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要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批示,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或协同处理。对到市政府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市信访办要及时将情况报告有关领导,并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单位)进行现场答复处理,必要时请市政府领导现场处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政府各部门负责本地本部门的信访接待和调查处理工作,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上推下卸。凡上级党政机关和市政府领导批示的重要信访件,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信访办备案。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及其所属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的领导,要挤出时间,亲自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对要求合理、政策允许、现实可能、在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的,应尽快解决;属于基层落实的问题,应督促抓紧处理;对政策不允许或实际情况不能解决的,要耐心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以免重复上访。对群众性的集体上访,要层层做好工作,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处理在基层。
第四十九条  实行市长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每月15日为市长接待群众来访日,由正副市长轮流值班接待来访,处理问题。市信访办要负责协助值班市长搞好接待日的有关工作。

十三、纠纷处理制度

第五十条  处理各类纠纷,必须坚持有利于安定团结、有于发展生产和有利于行政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责任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涉及几个部门的纠纷,由市政府指定牵头部门,会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处理。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不能相互推诿,贻误工作。
第五十一条  凡法律规定需市政府处理的事件,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查清事实,写好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由法制办依法审查后呈报市政府领导审核处理。

十四、其他工作制度

第五十二条  为了加强组织纪律性,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所属各部门、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外出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外出应向市长请假,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办局主要负责人外出2天以上应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请假。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登记,请假人回单位后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销假。正副市长外出开会或下乡,要向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室人员打招呼,以便联系。



主题词:行政  工作制度  通知
报:株洲市人民政府。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有关企事业单位。
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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