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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陶瓷科技工业园投资优惠管理办法
最后编辑时间 : 2008-4-13    点击数 : 172     出处 : 醴陵市人民政府网站   
 
  《醴陵市陶瓷科技工业园投资优惠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醴陵市陶瓷科技工业园投资优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醴陵陶瓷产业建设,促进经济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只适应于2005年12月31日前进入陶瓷科技工业园规划范围内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投资密度为35万元/亩以上的陶瓷生产企业或由市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申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企业。
   第三条  醴陵市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陶瓷科技工业园的投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供地

   第四条  市政府对陶瓷科技工业园区土地实行统一征用、统一管理、统一地价、优惠出让。出让期限为50年,土地价款每亩2万元。
   第五条  进入陶瓷科技工业园经确认为高新科技项目及特大型项目用地的土地价款可比第四条再优惠,直至由政府直接提供土地。其项目由市工业园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且预交土地价款60%以上的企业,在陶瓷科技工业园内有优先选址权。企业交清土地价款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三章  收费

   第七条  陶瓷科技工业园内的企业办理用地、建设、环保、工商登记、消防等有关证照手续时,只收工本费,其他费用免收。
   第八条  对陶瓷科技工业园内的企业用水,免收开户费,只收安装费、材料费。
   第九条  陶瓷科技工业园内企业用电,由园区变电站供至企业的线路安装,只收安装费和材料费。

   第四章  服务

   第十条  市政府根据陶瓷科技工业园的总体规划,负责陶瓷科技工业园规划主干道路的铺设,把水、电分别供至陶瓷科技工业园主干道路和变电站。如企业要求平整地土,平整费用由用地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  企业在陶瓷科技工业园内的用地、建设、工商及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企业主可委托市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到市人民政府政务中心办理。
在批准征用土地范围内,市国土资源局自收到企业完备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供地批准手续。
   市建设局自收到企业完备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批准手续。
新办企业,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自收到完备材料之日起,除个别特殊企业外,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工商登记审批手续;不属审批范围内的,自收到完备的报批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审核上报。
   企业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投资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项目,凭项目建议书报市发展计划局批准立项,1个工作日内办结。初步设计,开工报告不再报批。
第十二条  市行政执法机关对园内企业进行检查,必须报市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备案。严禁任何部门进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违者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陶瓷科技工业园企业的投诉,并对投诉件转办、督办或查处。
   第十三条  陶瓷科技工业园设立治安保卫机构,负责陶瓷科技工业园内企业和投资商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通过奖励方式,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从每条生产线投产之月起36个月内,市人民政府按照该企业在陶瓷科技工业园产生的上缴增值税中返回地方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每季度结算奖励一次,由工业园申报,财政、国税审核后实施。
   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在6个月内必须动工建设,24个月内计划建设的生产线必须全部建成投产,否则不能享受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根据法律规定,以出让方式得到的土地使用权,自办理出让手续之日起满一年未建设的,按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标准,依法依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建设的,市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陶瓷科技工业园内企业,经认定正常生产未超过六年、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收取出让土地的各项税、费后,方可转让。
   第十七条  凡进入陶瓷科技工业园的企业,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工业园内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支干道由企业分担建设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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